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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精神与破产制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6-18 17:53:57    浏览量:

  改革开放40年以来,中国经历了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和技术的重大转变,这些转变也必然带来诸多问题。同样,世界经济也经历了重大转变,对于中国而言,我们至少拥有了一个崭新的经济,我不知道是否能够把这种经济,也像德鲁克先生描述的美国经济那样,称为“企业家经济”,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开始了企业家和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的时代。企业家精神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Schumpeter(1934)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强调了企业家精神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此后很多文献都开始分析企业家精神对于公司的生存和成长的影响。Djankov(2006)等人认为,企业家往往有这样一些重要的特征:企业家的远见、对于成就的追逐、对待风险的态度和自信。正是因为这些独特的特征,激励着企业家去进行创新和商业活动。Caves(1998)认为,企业家精神是知识溢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源泉,这些因素体现在宏观层面上,即经济增长的源泉。在内生增长理论中,创新被看作是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动力。

  十八大以来,习多次提出要尊重企业家、爱护企业家,对企业家寄予了殷切希望,要求不断完善企业家创业的制度环境。在2014年11月9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开幕式上,习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激发市场蕴藏的活力,市场活力来自于人,特别是来自于企业家,来自于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就是要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该营造的环境营造好,该制定的规则制定好,让企业家有用武之地。在201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他强调,要着力营造法治、透明、公平的体制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专心创新创业。2020年10月14日,习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的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2022年10月16日,习在中国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报告中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

  2017年9月25日,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以“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的最高规格来强调企业家作用,保护与弘扬“企业家精神”。《意见》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企业家创新权益、企业家自主经营权。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对国有企业家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等为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情形者,要予以容错,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2023年7月14日,中央、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指出“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 2024年7月18日,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强调要“弘扬企业家精神”。

  过去的40年,是什么驱动我们创造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和繁荣?其内在力量又是什么?我认为根本的核心就是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5]。企业家精神是什么?它与经济发展或者经济增长有什么样的关系?企业家精神培育和激发需要怎样的制度文化环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破产制度,在激励企业家精神方面还有哪些值得探讨的地方?抱着学心交流的态度,本文就有关问题表达浅见。

  企业家的英文为“entrepreneur”,是从法语中借来的词汇,因为这个词最早是由法国人提出来的,其原意是指“冒险事业的经营者或组织者”。企业家的定义最早出现是在18世纪3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萨伊(J.B.Say)指出:“企业家能够把经济资源从生产率较低和产量较小的领域,转移到生产率较高和产量较大的领域。”这是历史上关于“企业家”的最早的描述。

  关注“企业家”定义并持续去研究的人,是德鲁克。德鲁克在《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一书中说,“自萨伊创造这个术语200年来,人们对‘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的定义一直混淆不清。”因此,德鲁克从企业家的本质出发去界定,他写道:本书认为在过去的10~15年间,在美国出现的真正的企业家经济是现代经济和社会史上最具深远意义和最鼓舞人心的事件。这种现象本身引发了他的思考:什么是创新与企业家精神?何时以及为什么进行创新与企业家精神的实践?真实的观察让德鲁克为“企业家”做出定义:企业家是这样一种人,他从来没有引起变化,但是他又总是把变化变为机会。我非常认同这个定义,在我看来,企业家本身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或者说企业家精神最核心的特点,就是能够合理拥抱不确定性,在变化中找到机会。

  当经济学界最初使用“企业家”一词时,并没有专指某一类企业的管理人,而是泛指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从事企业活动的能人。按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说法,企业家就是开拓者、创新者,特别是把科学技术发明引入经济生活之中,把经济推向前进的人。其实一般的企业经理并不能被称为企业家,汉语语境中,只有那些敢于创新、勇于坚守、心系社会、业绩卓著的企业领导者,才能称得上是企业家。“企业家精神”则是企业家特殊技能(包括心智和才华、技能)的集合。或者说,“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组织建立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综合才能的表述方式,它是一种重要而特殊的无形生产要素,十分稀缺,非常宝贵。

  熊彼特关于企业家是从事“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创新者观点,凸显了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和特征。彼得·德鲁克承继并发扬了熊彼特的观点,强调企业家精神中最主要的是创新。坎迪隆和奈特两位经济学家,将企业家精神与风险(risk)或不确定性(uncertainty)联系在一起,认为“没有甘冒风险和承担风险的魄力,就不可能成为企业家”。艾伯特·赫希曼则认为,“企业家在重大决策中实行集体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马克斯·韦伯认为,“这种需要人们不停地工作的事业,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个人是为了他的事业才生存,而不是为了他的生存才经营事业。”弗利曼指出,“企业家只有一个责任,就是在符合游戏规则的情况下,运用生产资源从事利润的活动。亦即须从事公开和自由的竞争,不能有欺瞒和诈欺。”以上学者所言基本概括出了“企业家精神”的实质,即创新、冒险、合作、敬业、诚信。[6]

  苏联在从1928年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后的几十年中,一直保持较之西方国家高得多的增长速度。但是,和西方国家相比较,苏联的生产技术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落后程度却一直未见降低。为了说明这种情况为什么会发生,苏联经济学家根据马克思(Karl Marx)在《资本论》第2卷中关于扩大再生的两种形式的论述[7],提出了增长方式的概念。他们把增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靠增加自然资源、资本和劳动等资源投入实现的增长,叫外延增长;一种是靠提高效率实现的增长,叫内涵增长。现代发展经济学也经常使用增长模式的概念来说明经济增长的来源问题。例如,日本发展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Yujiro Hayami)把先行工业化国家在早期经济增长中采用的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称为“马克思所分析的增长模式”,而把它们在第二次产业革命以后普遍采用的效率驱动的增长模式称为“库兹涅茨”(Simom Kuznets)所分析的增长模式。[8]

  现代经济学所使用的增长模式概念与苏联经济学家所使用的增长方式概念大体上是等值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奈(Janos Kornai)在他的名著《社会主义制度》中以一小节的篇幅用现代经济学的语言解释什么是苏联文献中所说的“经济增长方式”。他依据现代经济学中的生产函数模型指出:可以把生产要素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要素投入增加对增产的效应;另一类是要素生产率提高对增产的效应。“这种区分以及与之相伴随的用语,在西方作者中广为流行,但社会主义各国的作者却愿意采用另一种述语,即‘外延方式’和‘内涵方式’来加以表述。这两对用语在语义上是相同的:要素增加等于外延方式,要素生产率提高则等于内涵方式。”[9]

  中国改革开放45年来,通过引进技术,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发挥人口红利优势,迅速扩大市场规模,实现了经济高速增长。但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地缘政治格局不稳定,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影响了中国企业潜在的发展空间。增长方式亟需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为动力的外延增长模式转变为主要依靠知识要素投入和以创新为动力的内涵增长模式。内涵式增长,即创新型增长,通过发挥企业家精神,“创造性破坏”的力量提高生产的技术水平,实现经济集约化和可持续增长。国内外学者,如Romer[10]、Aghion和Howitt[11]、林毅夫和苏剑[12]、韦森[13]、张军[14]、蔡坊[15]等均对这两种经济增长路径的运行机制做了大量研究。

  企业家在创新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企业家精神是将知识与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联系在一起的关键环节,现代经济增长离不开企业家精神的发挥。要理解企业家创新精神与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首先应当谈谈知识的本质问题。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有关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大争论中,哈耶克对知识的本质有过深刻的阐述。他把知识简单分为两类:硬知识和软知识。硬知识是指能用诸如语言、文字、数字、图表、公式等方式表达和传播的知识。此种知识人人都能得到,也可以集中使用,比如牛顿力学、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是硬知识。软知识是指没有办法用语言、数字、文字、图表公式等方式表达和传递的知识,比如诀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老子讲“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即是此意。迈克·博兰尼将知识分为显性知识和默性知识(tacit knowledge),硬知识就是显性知识,软知识就是默性知识。软知识的基本特点是没办法进行有效传递,但它对决策非常重要,特别是对创造性的决策。迈克·博兰尼认为,默性知识是所有知识的支配原则,甚至最形式化与科学化的知识也是无一例外地遵循某种自觉或创造行为,体现的完全是默性知识。比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都是硬知识,但为什么是牛顿和爱因斯坦,而不是其他人发现了这些硬知识?因为他们具有其他人不具备的默性知识。牛顿是如何发现万有引力的?爱因斯坦又是如何发现相对论的?我们不知道,他们也没有办法给我们讲清楚。

  企业家和管理者之间有什么差别?简单说就是他们制定决策所基于的知识不太一样。企业家决策主要靠软知识,管理者决策主要靠硬知识。经济学和大部分管理学里讨论的决策都是基于硬知识的决策:给定目标和可选手段,如何选择特定的手段满足给定的目标。这跟真正的企业家决策相距甚远。真正企业家的决策不是来选择手段满足给定目标,而是寻找可选择的目标和手段本身。企业家精神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选择能力的高低。换句话,管理者是使用工具,企业家是创造工具。管理者是实现目标,企业家是创造目标。

  从决策的角度讲,如果手段和目标是给定的,并且是相同的,那么在同样的数据下,所有理性人都会做出相同的选择。就像我们考试,给定条件,每道题目的标准答案只有一个,如果你跟别人给出的答案不一样,或者是你错了,或者是别人错了。但企业家决策时,恰恰是同样的数据和硬知识,不同人做出的选择完全不一样,你不能说谁对谁错,甚至多数人觉得对的,反而是错的。为什么?因为企业家决策不仅取决于数据、硬的知识,更依赖于默性知识,个人对市场前景、技术前景和资源可获得性的想象力、感知力、判断力。而判断力不是计算出来的。企业家决策类似于科学家的发现,不同于所谓的“科学决策”!

  企业家精神是超越数据的。为什么?硬知识和数据尽管对企业家非常有用,企业家决策时确实也需要数据,但这些数据是谁都可以得到的,真正的企业家精神一定是超越这些知识和数据的,也超越我们现在讲的大数据。企业家必须看到这些知识和数据背后的、一般人看不到的东西,而且不同企业家看到的东西可能完全不同。

  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的主要功能是配置稀缺资源,假定资源、技术和偏好给定,然后根据目标去选择手段。实际上,市场真正最重要的功能不是配置资源,而是改变资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组织形式来改变资源的可用程度,甚至获得全新的资源。这些改变就是我们讲的创新,社会的进步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家创新带来的,这种创新不是数据能提供的,包括大数据。就创新而言,数据能提供的帮助是非常有限的。例如,汽车出现之前有邮政马车,有关邮政马车运输业务的数据无法帮助卡尔·本茨、戴姆勒和迈巴赫去发明汽车,否则,发明汽车的就应该是马车夫。比尔·盖茨创造软件产业,也不是基于已有的计算机数据,否则,创造软件产业的应该是IBM。同样,电信数据也不可能告诉马化腾去创造微信,否则发明微信的就应该是中国移动。[16]

  企业家的软知识、默性知识不可传递,无法让外界知悉并评价其价值,即便可以通过沟通的方式描述一个创新想法的美好前景,也会因为商业价值不确定、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高,不同的人对同一项发明的预期价值具有不同的判断。因此,企业家运用其软知识的方式只能是创业,但是这种创业的选择是主动的,是基于其软知识包含的好奇心、想象力、判断力自由选择的结果,是一种对商业盈利机会的警觉性,并非“迫不得已”。企业家通过组织要素资源生产出新产品或提供新服务的过程就是创新的过程。在这个创新创业的过程中,一方面,区别于资本和劳动等传统生产要素,知识具有非竞争性,一种知识可以同时被很多企业使用,这使得生产函数可以产生递增规模报酬[17]。在Romer(1990)基础上就知识生产过程给出更加微观的解释。Weitzman(1998)提出重组增长(recombinant growth),认为新知识的生产是一个递归的多阶段组合过程,通过新知识与旧知识的重组生产出更新的知识。企业家的好奇心、想象力外化的创业实践产生了的新的硬知识,增加了社会知识的总量并逐渐演化为全社会的知识,为全社会效率的提高积蓄力量。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家精神的发挥,为社会生产了硬知识,而硬知识的不断积累和增长,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例如,乔布斯在生产iPhone手机的时候,其实智能手机已经存在了,但乔布斯希望用一个手指头可以操作手机,这样他就创新了新的屏幕,就是多点触控技术代替过去的键盘或者手写笔。当他向他的工程师提出这个要求的时候,所有的工程师都说这是不可能的,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但是乔布斯坚持,最后他们成功了,而且成功非常得伟大。此后,他的“软知识”—想象力、判断力、毅力和耐心,所产生的“硬知识”—多点触控技术,改写了手机行业的发展模式,是“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另一方面,根据创新模式的划分,主要包括水平创新和垂直创新。水平创新是指产品种类不断扩张,垂直创新是指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水平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理论强调企业为获得垄断利润,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投入,生产出更多种类的新产品。垂直创新框架继承了熊彼特的创造性毁灭(creative destruction)的思路,创新成功的企业将在位企业排挤出市场,下次创新成功的企业又将在位者排挤出市场,以此类推[18]。众多企业家创新创业的过程,为社会积累硬知识,产出新技术,创造新产品,构建新模式,使得全要素生产率提高,促进经济内涵式增长。

  事实上,企业家资源或企业家精神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这种要素与企业家人身具有不可分离性,他们对于制度的敏感性最强。虽然新古典增长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强调要素投入和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决定作用,但North&Thomas(1973)和Acemoglu(2005)则认为这些都是经济增长的表现,或者说是经济增长的相近原因,制度才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现有文献将制度引入内生增长模型,从作用机制上来看,制度通过保护产权、降低交易成本等渠道促进经济增长。

  有学者认为,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过程实际上也是人们对全要素生产率认识深化的过程。全要素生产率衡量的是“一项无知的测度”(a measure of ignorance),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全要素生产率主要是指技术,具体包括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广义的全要素生产率则是指除资本、劳动以外,对产出有促进作用的因素,其包含的内容很多,较为重要的两个方面是:第一,资源错配与全要素生产率。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要素配置原则,部门之间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率相等,这对应最优资源配置。现实经济中存在的各种摩擦和扭曲使得生产要素配置并不满足等边际原则,这会造成效率损失。资源错配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研究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包括物质资本错配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Hsieh & Klenow,2009),人力资本错配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Hsieh el al·,2019),R&D错配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等。第二,文化等软环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包括关于社会凝聚力(social cohesion)、社会距离、社会互动、企业家精神、儒教(confucianism)等对经济增长的影响。[19]

  现有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制度是生产要素,企业家精神也是生产要素,他们均与全要素生产率呈正相关关系。科斯指出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效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oa se,1960)。诺斯和张五常认为, 产权制度安排是决定一国经济绩效的关键因素, 排它性产权的确立是经济增长的基础条件之一, 产权系统不完整会影响交易效率。有文献研究进一步表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作用包含制度贡献,制度对经济增长不仅存在直接效应, 而且还通过约束要素投入和要素配置效率来影响经济增长, 因此制度因素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解释更具效力,制度有效性程度越高,资本积累和经济增长越快[20]。一个强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有利于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经济保持核心竞争力,反之,则可能阻碍经济增长。

  企业家精神的充分发挥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第一,宽容的社会环境是塑造企业家精神的“保护伞”。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对干事者撑腰、对试错者理解宽容,有利于形成崇尚干事、鼓励开拓、支持创新、保护人才的环境,维护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热情,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第二,健全的制度保障是塑造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安全阀”。要推动企业发展、社会经济进步,必须鼓励企业家创新精神的发挥,而创新作为人的自由思想和独特行为,客观上需要得到制度性的关照与保护。一个富有生命力的社会,在制度建设上必须保障公民自由思考的权利和创业选择的自由,而承认并切实保护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恒产”,也会为每个人自由思想和探索提供最大激励。把对企业家的财产权保护当成激发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固本之道,切实保护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给予作为财富创造者的企业家以获得感、成就感,而非剥夺感、幻灭感,激励企业家做出更大成绩。第三,公平竞争的良性市场环境是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催化器”。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只有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才可以创造诚信经营、有序竞争的经营模式。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1]

  《企业破产法》中多项制度为企业家精神的发挥,提供了制度支持和保障,是塑造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的“安全阀”和“催化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企业破产法提供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等不同的制度路径,由市场主体选择适用。对于有挽救价值、挽救可能的一时陷入困境的企业,可选择通过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通过各方充分博弈,来保护困境企业的价值,为企业家发挥积极性,创新脱困提供制度要素和环境。对于行业产能过剩、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企业,无挽救价值的,通过清算制度,使得资产资源及时出清重新利用,为企业主尽快了结债权债务,不受历史债权债务的干扰,重新投入新的事业,继续创新创业,让宝贵的企业家资源充分发挥力量,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既引导支持对陷入困境的债务人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资产依法零售处置,也支持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博弈对财产进行整体出售。既允许在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按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依法零售或整体处置,也支持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原则依法零售或整体处置。

  同劳动力、资本、土地一样,管理也是生产要素。彼德·德鲁克在《管理实践》中指出管理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管理者不应该空谈理论,应当在实际操作中发掘合适的管理,他还指出管理的使命在于提升经济效益。他在《小公司,更需要管理》一文中批判了人们对于“小公司简单,用不着去注意管理,管理是通用电气公司才需要的”说法,他着重强调小公司更需要管理的理由:

  第一,小公司需要有战略。小公司经不起处于边缘状态,却长期处于这种危险之中。因此,它必须仔细考虑出一种能使它显出特色的战略来。用生物学上的术语来说,它必须找到一个特殊的生态位置,在其中它具有优势并能经得起竞争。这种特殊位置可能是在某一特别市场上的领先地位(无论它是从地理上说、消费需要上说,还是从消费者的价值观上说),也可能表现为在某一方面非常卓越(如提供某种服务的能力),或有某种独特的技术。

  第二,小公司要明确关键活动。小公司就是一个最多只要求一个人以全部时间从事高层管理工作而不做其他事情的企业。事实上,绝大多数小公司中的第一把手往往也承担某些职能性工作,而这常常是应该的。但这使得小公司更有必要确定实现其目标所必需的关键活动,并肯定这些关键活动已分配给能负责的人去承担。否则,这些关键活动根本就不能完成。

  第三,小公司要有自己的系统。小公司在人力、财力方面的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必须保证把资源用于能产生成果的地方;它增加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必须肯定不会超越自己的财务能力的限度,必须能很好地事先知道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会有追加资金的需要技术优势。小公司经不起限期偿还大笔资金和突然需要大笔金钱的压力。即使企业处于繁荣状况,一般也要花费相当时间才能筹到追加的资金。小公司还必须了解环境中的重大变化,其成功依赖于它在一个小的生态领域中的优先地位。因此,它必须了解这一生态领域中任何变化的可能性。通常的会计资料虽然是必需的,但还不够。小公司必须了解每一个关键人员在什么职位上,以及他是在为“成果”而工作,还是为“解决问题”而工作。它必须了解它的稀缺资源的生产率——它的人员、资本、原料和供应品的生产率。它必须了解它的生产如何在顾客中分布:例如,它的生意是不是依赖于两三个大主顾,其他的分散在几百个主顾那里。[22]困境企业重整经营中,更需要激发企业家的管理才能,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改革脱困建言献策,无论困境企业最终的命运如何,是原企业主出局还是保留一部分参与权利,至少应当认为重整期间经营过渡期内,激发原企业主管理才能是重要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制度,为企业家在破产重组继续经营场合发挥管理才能和业务战略发展谋划提供制度支持。

  股权调整是困境企业新老投资人主体变化的法律联结点。新投资人破产并购承接困境企业全部股权时,也就承担起了运营发展事业的责任,承接了创新的物质基础。在此过程中,不受企业历史债权债务的牵连制约是投资人采取破产并购的重要考量因素。企业破产法通过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员工安置等制度和管理人工作要求,为投资人提供全面财务信息,供投资人分析。通过债务人和管理人说明企业陷入困境的成因,为投资人提供企业历史发展变化的全方位信息,供投资人分析拟并购资产的盈利能力以及与自身业务发展的协同力等。

  有限责任制度,是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对外承担全部债务的场合下,对投资人提供的保护措施,也就是说,即使债权人对自身债权未全部实现,也无权要求投资人继续向公司投资或连带承担公司所负债务。当然,投资人有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等法定需要向债权人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除外。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法关于投资人财产权与公司财产权的清晰界定,为投资人创新创业,提供了重要的激励机制,并进而实现企业家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增长。公司成立后,公司法关于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围绕公司主体的产权界定,在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的场合下,有限责任可以忽略,可以说它没有用武之地。但是一旦公司经营困难或失败,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的情形,有限责任制度功能才开始发挥作用,在投资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公司财产进行分配或潜在分配。而落实分配的过程也是有限责任制度价值发挥作用的过程。企业破产法就是在公司出现支付危机或资不抵债的场合下,将有限责任落到实处的制度。从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层面来讲,这个过程,也是将企业破产法对股权投资风险、债权投资分配进行最终的分配,股东是否是血本无归,债权人是否遭受损失以及遭受了多大的损失,均在这个过程最后确定和完成。这个分配过程推进完成后,原企业主或投资人可将自己的创业干事的精神或注意力集中到新的事业或原有事业的新阶段之中,制度完成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为企业家提供激励。

  破产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家精神的培育和发挥,关系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和创新力。现有破产制度,是“半部破产法”,同时企业破产制度亟需健全完善。正值企业破产法修改之际,期望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破产制度:

  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着更加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促进资源要素由无效或低效的领域和市场主体向效率更高的领域和市场主体集中。破产是资产重新配置的过程,是市场经济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平价值在市场主体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场合下的具体体现。欧美等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近300年,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更为全面,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间较短,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至今45年,并且体制转轨过程曲折复杂,不同的观点激烈碰撞,市场化改革实践时有反复,对于市场经济功能认识不全面,对于企业家创新创业失败后的破产现象更多归咎于个人不诚信、个人能力和运气不好等。例如,在诚信观念方面,中国目前正面临严重的诚信缺失问题,在商业交易中存在着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欺骗误导等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23]。在这种商业环境中,市场对于破产事件的反应是,企业破产是经营者不诚信造成的,或者是经营者要继续不诚信的行为(破产欺诈)脱身,这些认知,对经营者启动破产程序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在个人能力方面,企业家创新创业过程中,外部条件的变化对企业经营会造成一定的冲击,甚至这种冲击是致命的。如三年疫情导致的我国许多企业、个体工商户陷入破产困境,就是这些外部的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许多陷入破产困境的原因都不是经营不善,管理不善等市场主体的主观因素造成的。这正如在波涛汹涌大海上,如果你驾驶的是小帆船,你即使有再高的驶船技术,也必然会被大海吞没,因为你的船太小。面对经济发展出现低谷,经营环境恶化时,你能否信守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不取决于你是不是具有诚信的品质,而取决于风浪对于你的冲击力度,取决于你的实力是否具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24]在不确定性或者“运气”方面, 创新具有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技术路线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不知道技术究竟能不能成功。商业上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技术上成功了,也不知道商业价值、市场价值如何,消费者是不是买账。[25]因此,破产作为一种市场经济现象,十分正常,即使个人或企业家在积极努力争取后,仍不能改变困境状态,与诚信与否、能力大小以及“运气”好坏没有必然联系。

  完整的破产制度既包括企业破产制度,也包括个人破产制度,二者相辅相成。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但没有个人破产法。一些地区先行先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1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部署下,江苏、浙江、山东、四川等地积极探索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帮助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走出困境重获新生,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26]

  资本是企业家创新过程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融资实践方面,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存在显著差别。民营企业银行信贷实践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联保可谓是标配。当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双方关于企业经营战略及其策略调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高度不对称,由此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是妨碍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林毅夫和李永军,2001;李志赟,2002;白重恩等,2005)。为避免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银行选择了采取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的策略。在股东中心主义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以企业经营为目标的行为选择提供了约束。所谓约束,一旦企业经营未达贷款时所承诺的业绩目标,或贷款时虽未有承诺但还款安排所基于的预期目标未实现,导致无法偿还到期贷款本息时,还款义务的主体将扩大至股东个人或相关人员。由此可见,选择由民营企业股东提供担保的方式,发放贷款,提供资金支持,是基于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策略性行为。

  在企业经营平稳,具备偿还债务能力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担保责任仅是理论问题,并未上升到涉及其财产变动、生活稳定现实层面,其也不会对担保本身考虑太多。但是,一旦企业经营陷入债务危机,不具备偿还能力时,联保的企业主及其家人将成为债务人,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在需要发挥作用保护投资人的时候,因为融资环境的不平等被拖入无限连带责任的处境,有限责任制度失灵了,此时,现实的威胁会触发企业主对担保本身公平性的思考。

  在这种条件下,从激励企业家精神的角度看,个人破产制度距离企业家精神的发挥和激励更接近。企业破产制度解决企业主体的救治与退出问题,但无法解决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为企业发展所承担的债务问题,企业家个人的该类债务随着事业的失败不能有一个制度化解渠道,必然制约企业家投资创业的积极性,使其有后顾之忧。对于诚实而守信的企业家来讲,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也就没有鼓励投资创业的制度保障。个人破产制度作为宽容失败的基础性制度,对于保护企业家,激发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家放心干事、大胆创新发展不可或缺。

  一定程度上讲,破产处置是将债务人企业的业务、财务、债务、资本、管理以及陷入困境的成因等信息、数据及相关情况一体调查、公示、对接沟通的过程,具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优势。投资人通过破产并购资产的动力之一就在于困境企业财务信息和数据更加透明,更加对称,有利于其进一步分析判断并购后企业经营中的财务、法律、协同力等问题。

  但《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该条款对于重整期间未申报债权的处理规则,有可能打破投资人的投资预期,风险外溢,容易打破投资人生产性投入与偿债性投入的平衡安排,使得企业二次破产或经营困难。该规则应予以完善,上海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中率先建立“无正当理由未申报债权失权制度”“重整保护期制度”即债权人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在重整计划执行及重整保护期内行使权利。该规则延长了禁止未申报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但仍未解决重整投资人对于偿债规模的稳定预期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司法介入程度的角度来看,债务重组可以分为法庭内债务重组和法庭外债务重组。法庭内债务重组,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等程序。法庭内债务重组与法庭外债务重组各有利弊。探索建立法庭外债务重组制度,对于企业家精神的发挥至关重要。企业家可以根据困境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负债结构及其特点,灵活选择庭外债务重组程序,避免司法重整造成的负效应,影响事业挽救。

  目前,为进一步优化北京市企业发展营商环境,发挥企业破产前程序机制功能作用,灵活高效开展困境企业重组纾困和资产重新配置工作,提升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服务水平,探索降低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成本多元化路径,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和北京市投融资商会拟共同设立北京市困境企业法庭外重组纾困中心。纾困中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在困境企业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前,以债务人债权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构建咨询、调研了解、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协助提供和实施重组纾困方案等主要工作体系,引导债权人债务人等利益相关方自愿选择纾困中心,开展重组纾困工作。纾困中心的设立对于激发企业家精神建立了一种新的渠道,有助于实现早发现、早救治的理念。

  1970年代以来,国外学界关于法律的融贯性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国内学界大致在2006年之后才渐呈趋热之势。所谓法律的融贯性,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法律推理的融贯性问题,二是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问题。[27]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在于在法律体系的各个部分(主要是规范)之间建立起积极关联。这种积极关联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它意味着规范间的相互支持关系。一个法律体系中的各个规范,必须尽可能地不相冲突且处于相互支持的状态。它的典型状态是一种相互支持的结构。其次,它还意味着当体系内部的规范间发生冲突时能够有序形成优先关系。也就是说,当体系中的两个规范在两者交叠的适用情形中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兼容时,必须在这两个规范之间形成优先适用关系,以决定交叠的适用情形中的法律后果,进而使得法律体系变得融贯。这种优先关系的形成,一方面可借助于法律体系本身所包含的预设性准则来进行,例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另一方面,某些法学方法论上的方法,亦可用以促成优先关系的形成。如权衡之于两条法律原则间在特定案件中优先关系的形成。[28]法律体系保持一定的融贯性,才能发挥法律制度的功能,否则法律的指引功能无法充分发挥,导致实践中交易成本抬高。在破产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融贯性考量中,担保债权与税款债权、刑事案件侦办与破产程序推进、破产程序与担保制度等法律规范或结构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

  当主债务人破产时,主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先参与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或不参与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而直接向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或是既参与主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同时向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主债务人破产场合下,第三方的担保增信作用对于主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而对于第三方担保人的激励是促进担保交易实现重中之重。如何才能激励第三方担保人代偿债务?需要降低第三方担保人在追偿环节的成本。现行制度关于该问题的规定和协调,反向激励了第三方担保人的代偿意愿。事实上,第三方担保人代偿债务后,要么向主债务人追偿,要么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追偿。在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追偿时,理论上有两种请求权基础:

  第一,按照担保法律关系,请求其他第三方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或承担担保责任,这意味着,代偿后的担保人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作为担保的从权利也一并由担保人取得。因此,代偿后的担保人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该请求权基础,《民法典》第七百条[29]作了规定。第二,按照第三方担保人之间的约定,请求其他第三方担保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就是说,代偿后的担保人,再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追偿时,需要有事先的合同约定或推定的合同约定,否则无权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追偿。该请求权基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三条作了规定[30]。然而在担保人代偿行为的定性上,司法解释均视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与受让取得主债权及从权利无关。[31]实际上,完成代偿的第三方担保人走担保法律关系,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机会没有了,仅剩下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偿,而这个机会受先前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明确以及追偿顺位或范围的制约,情况变得复杂。显然,不利于担保人代偿行为主动作出,因为他预期到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追偿过程可能面临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可否将第三方担保人代偿后的追偿规则调整为两种路径并行,由第三方担保人选择适用的制度,即第三方担保人代为承担债务后,在向其他第三方担保人追偿时,既可以走担保法律关系,也可以走合同法律关系,一旦选择即确定,不再变更。选择走合同法律关系时,对于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应扣除。这样一来,可以激励第三方担保人主动承担担保责任,而对于代偿后向其他第三方追偿的行为也变得简单、明确、可预期。

  当企业破产处置与刑事案件交叉,尤其涉及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时,主要在三个方面存在制度不协调之处:一是在程序适用的优先性方面,即破产程序与刑事案件侦办程序何者优先。存在“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等不同的主张。多年来,多部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使“先刑后民”原则仍有较大的历史惯性,但是随着作为“先刑后民”所依据的部分规定失效[32],一些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33]开启指导司法实践中的程序适用问题,探索“刑民并行”的有益做法和路径。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公布的第一批精选问答中,对于刑民(破)交叉问题,做了咨询交流。尽管该问答解释的焦点问题是 “涉案财产处理”问题,但是对于赃款赃物灭失、混同或转让场合下的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应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的界定,可以认定为该种情形下的“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思路。二是刑事查封财产的产权界定与处置方面,即如何界定财产权属,是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还是刑事被害人财产,是否应解除刑事查封保全措施。三是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即被害人作为债权人同其他债权人一体平等保护还是优先保护,优先的条件或范围如何。关于刑事查封财产的产权界定与处置方面、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在前述提到的法答网精选问答

  实践中,江苏昆山法院公布的《昆山市某森堂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对于非法集资被害人的保护及相关问题处理积累了有益经验。该公司破产案件中,经审查,其结欠75名员工工资141万余元,结欠银行抵押借款590余万元,结欠包括刑事集资参与人和普通民事债权人在内310名其他债权人债务合计1.1亿余元。经过深入研究,最终确定抵押权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职工债权优先受偿,刑事集资参与人和其他普通债权人平等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申报债权,针对非违法所得财产,集资参与人与债务人其他普通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顺位。破产程序中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认定集资参与人的破产债权金额。集资参与人在破产程序中参与分配后,未受偿的部分可以在债务人负责人退赔的执行案件中申请参与分配,以刑事判决记载的退赔金额扣减破产程序中受偿后的金额作为参与执行分配债权金额。

  尽管,刑民交叉问题的处理,在理念、规则和实践做法方面在不断的演变,朝着更有利于刑事被害人产权保护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诉求以及刑事保护法益一体推进解决的平衡兼顾立场转变,然而,不可否认,刑民交叉事项仍是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和有序衔接的问题。

  当税款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偿还矛盾集中于特定担保财产时,何者应优先保护?《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34]对于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款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均存在冲突或不协调之处。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未对担保权的范围进行时间上的限制。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担保物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有明确的顺位规定,如果允许税款债权“超级优先权”成立,将会造成破产清偿顺序的循环混乱,并可能损害职工债权人的清偿利益。[35]

  此外,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吴江区税务局与云飞氨纶(苏州)有限公司、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案》【(2020)苏05民终3917号】中,判决支持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实践中,税务机关、担保债权人以及相关各方围绕税款债权与担保物权何者优先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造成交易成本过高。

  [1]陈春花:《中国企业创新与企业家精神》,载于《企业管理》2019年第20196期。

  [5]陈春花:《中国企业创新与企业家精神》,载于《企业管理》2019年第6期。

  [7]马克思那一段论述的原文是:在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中,“如果生产场所扩大了,就是在外延上扩大;如果生产资料的效果提高了,就是在内涵上扩大。”(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92页。)

  [8]速水佑次郎(1998):《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李周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9]J·科尔奈(1992):《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第171~178页。

  [12]林毅夫、苏剑:《论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管理世界》2007年第11期。

  [13] 韦森:《探寻人类社会经济增长的内在机理与未来道路》,《经济学(季刊)》2013年第4期。

  [14] 张军:《“比较优势说”的拓展与局限》,《经济学(季刊)》2013年第4期。

  [15]蔡昉:《中国经济增长如何转向全要素生产率驱动型》.《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16] 张维迎:《知识的本质与企业家精神》,载于经济50人论坛网,,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开学典礼上的演讲,访问日期2024年9月19日。

  [17]严成樑:《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脉络与未来展望—兼从中国经济增长看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缺陷》,载于《经济研究》(京),2020年7月,191-208页。

  [18]严成樑:《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脉络与未来展望—兼从中国经济增长看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缺陷》,载于《经济研究》(京),2020年7月,191-208页。

  [19] 严成樑:《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发展脉络与未来展望—兼从中国经济增长看现代经济增长理论的缺陷》,载于《经济研究》(京),2020年7月,191-208页。

  [20]李富强 董直庆 王林辉:《制度主导、要素贡献和我国经济增长动力的分类检验》,载于《经济研究》,第4期,2008年。

  [23] 李存超,王兴元:《宗教文化视角下东西方商业伦理观差异比较及启示》,载于《商业经济与管理》。

  [24]杜万华:《建设我国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应当关注的几个问题——对江苏、浙江破产制度实施状况调研后的思考》,在第二届法治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重组论坛的讲话,载于中国破产法论坛网,访问日期2024年9月22日。

  [25]张维迎:《企业家精神就是不循规蹈矩,就是破坏规则》,载于经济50人论坛网,,访问日期2024年9月22日。

  [26]徐阳光:《中国破产法年度观察(2022-2023)》,载于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27]侯学勇:《融贯性的概念分析:与一致性相比较》,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九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8]雷磊:《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载于《法学家》(京)2012年第2期 第1-16页

  [29]《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三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十四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受让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为系承担担保责任。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三十条第二款 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等规定处理。

  [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法(研)发(1985)1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法(研)发[1987]7号)。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法释》〔1998〕7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128~130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5]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载于《人民法院报》2021年11月18日第7版,转引自中国破产法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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